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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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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9-05 20:31:08   来源:m6手机网页版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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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地下管线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实施工程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理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做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地下管线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